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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中华医学国际发展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医学国际发展联合会 (简称国际联合会

英文名称:CHINA MEDICIN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EAGUE

英文缩写为:CMIDL

第二条:本会是国内外从事医学科研事业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核准注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认真遵守相关国际法律,贯彻国家医疗卫生方针政策,促进中华传统医学文化和世界先进医疗技术的发展,推广和普及应用。联合开展业务单位为:北京广济堂中医药研究院。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本着民主自律,自我发展提高的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精神,建立广泛的国际(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空间,促进医疗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具体业务

(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学交流与合作,促进医学事业发展。

(二)开展医学学术研讨及国际间学术交流,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三)评价、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

(五)宣传、奖励优秀医学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优秀工作人员。   

(六)编辑出版医学、科普等各类图书资料、期刊及音像制品。

(七)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等。   

(八)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积极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九)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促进国际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十)承办党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十二)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六条 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一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贡献。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報本會秘書處審批常務理事會審批

()审批通过,颁发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權利: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其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

(一) 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由若干名国内外声望影响较高的中、西医专家组成

(二) 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的任务是:为广大国内外医学工作者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根据需求和要求对基层民间中、西医工作者的业务,医技专长,医学成果进行审查评议。

(三) 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的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相关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五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正草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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